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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职务便利“吃回扣” 销售经理因职务侵占罪被判刑

发布时间:2020年11月30日
 

       近日,松滋一家米业公司销售经理唐某(化名)因“吃回扣”37.55万元,被松滋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判处一年一个月有期徒刑。

       案情回顾:2006年被告人唐某应聘担任松滋市某米业有限公司销售经理,负责该公司在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等区域的大米销售业务。2013年4月被告人唐某将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某大米经销部负责人章某某发展为松滋某米业代理销售商,约定章某某为松滋某米业代销大米,价格根据当地市场行情确定,每销售一批次,章某某从实际销售货款中扣除运费和代销费用后将剩余销售货款全部支付给松滋某米业。2013年6月,被告人唐某要求章某某从应付给松滋某米业的货款中,按每一火车皮大米截留人民币1000元(以下币种同),每一汽车大米截留500元或1000元,直接支付给唐某。被告人唐某将截留的货款用于个人及家庭开支。

       经鉴证,2013年6月19日至2019年2月4日,唐某任松滋某米业销售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侵占某米业货款总金额为37.55万元。

       法院判决:松滋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最后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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